—、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
(六)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本专业前10%,且参评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l、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将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向学生传达;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年级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
(三)各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温馨提示
请同学们务必保护好个人信息,勿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警惕以助学金名义实施的各类诈骗。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9-8818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