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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 来源:学工部
  • 发布者:学工部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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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加强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使防控工作更有针对性。”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有力指导。

国家卫健委23日通报,22日0时至24时,全国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2667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591例。新一轮疫情来势汹汹,本土确诊病例不断攀升,这个数字对于长期习惯两位甚至个位数增长的我们来说,确实十分醒目。

每个人都是第一责任人。每个人无论是在家还是学校,疫情防控均不可松懈。

      疫情发生以来,我校不断强化管理,持续织密扎牢疫情防控网,防控成效显著,这是我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共同努力的成果,为了巩固这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警醒提示广大同学时刻保持警惕,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学工部为广大学生们整理了高校发生的典型警示案例。

01隐瞒行程,翻墙进校

2022年4月6日,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安徽某高校学生郭某东(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曾8次翻墙进,出学校。肥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郭某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学院负责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员郭某英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平依法行政拘留,并视具体情况将对学院其他负责人依法追责。

02私自翻墙出(入)校园并隐瞒行程

2022年3月11日下午,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校园进入封闭管理,学校三令五申,禁止学生翻墙出入校园。校园封闭管理后,仍有学生肆意妄为,翻墙出入学校。学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原某某,文化传播学院何某某、商学院郑某某,航空学院许某某等10人私自翻墙出(入)校园,且未主动汇报行程,经研究决定,给予原某某等10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03隐瞒行踪,擅自离返校

2022年3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文化传播学院学生连某某未经审批私自返校。返校后,该生隐瞒实际行程,拒不配合进行隔离,经学院多次谈心谈话才如实汇报情况,了解到其3月11日未经审批私自离泉。经研究决定,给予连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04麻痹大意,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核酸检测

2022年3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许某某等7位同学未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对维护全校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不良后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许某某等7位学生警告处分。

05违反规定,擅自伪造脚本程序

2021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某高校计算机学院黄某某擅自篡改伪造“进出校园二维码”脚本程序并将其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2022年1月7日,该程序被“信息安全管理平台”(教育系统安管平台)监测发现,触发学校网络安全和疫情防控预警,影响恶劣。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06伪造通行码,隐瞒行程

近期,福建省漳州市某高校在摸排学生出入校园情况的过程中,发现教育科学学院杨某某同学隐瞒行程,夜不归宿,伪造通行码,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隐患,影响恶劣。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07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出省旅游,隐瞒个人行程信息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某高校大数据学院学生郑某某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旅游,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五点“未经学校批准,违反校园管理要求私自外出离开广州市,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郑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08擅自带外校人员进入并留宿校园

2022年3月18日、3月27日、3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小Y在明知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及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带校外人员从宁静楼西南角翻墙进入校园逗留,并于3月18日、3月27日晚避开寝室同学活动时间,擅自将其留宿在寝室,直至28日晚9点辅导员发现后方离开。小Y擅自带校外人员翻墙入校并留宿寝室,违反了学校疫情期间校园管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小Y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09申请校外接种疫苗未及时返校,擅自出行

2022年3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学生林某某申请校外接种疫苗,但该生在疫苗接种结束后并未返校,且因擅自前往他处而成为密切接触者,导致同宿舍三人成为次密接及校内177名相关师生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学校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六点“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林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10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校园会友

2022年3月27日19时许,沈阳市沈北新区某高校学生陈某某(男,21岁)欲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校外时,被该校工作人员发现。经查,陈某某违反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期间全市高等院校实施校园内封闭管理、非必要不进入的规定,曾先后两次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与其朋友见面后,又从该漏洞处钻回校内。2022年3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1聚众饮酒,夜不归宿,翻墙取外卖

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江西某高校校共有19名同学因聚众饮酒、晚归(夜不归宿)、翻越围墙取外卖等行为,被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其中,16名同学被给予记过处分,3名同学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拒不配合,妨碍秩序

某校学生小L,2021年9月—11月拒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填报每日健康信息,在学校对其实施“2+12”健康管理期间,未按时到达隔离现场进行第二轮核酸检测,延误学校整体疫情防控进度,小L同学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13隐瞒事实,违反学校规定

广东某高校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李某,在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宿舍床位借于他人使用,并故意隐瞒事实,妨碍学校核实调查住宿情况。该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等规定,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为校园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学校已决定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一年。

14违反防疫规定

某校研究生陈某某,曾在涉疫重点区域居住,2021年6月7日被所居住社区判定为“次密切接触者”,被要求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该生于6月8日离开学校回家进行隔离,直至6月10日才把以上情况告诉学院,在此之前该生未曾按照市、区和学校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导致了共160余名师生需要居家(宿舍)隔离和进行“三天两测”的核酸检测,其中46名学生无法正常参加6月12、13日进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经某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15发表虚假言论

2022年3月,内蒙古满洲里史某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一名5岁女孩因收养一只流浪猫,从而感染成阳性并传染家人”的视频信息。经查,其发布的视频信息为涉及疫情不实言论,当地公安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当前,部分学校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以下为同学们收集整理了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供同学们了解,并引以为戒,进而推动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0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罪。

0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0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2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3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5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6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

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字来源:学生考试快讯